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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次香辣金针菇抽检不合格 宿州皇冠食品有限公司被罚

时间:2024-12-10 09:01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2 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消息,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3号),涉及安徽省4家生产、经营单位。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其中,宿州皇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香辣金针菇样品被检出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原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消息,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3号),涉及安徽省4家生产、经营单位。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其中,宿州皇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香辣金针菇样品被检出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8000000003770229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香辣金针菇;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宿州皇冠食品有限公司;涉及标识生产企业为:宿州皇冠食品有限公司;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8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宿州市砀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宿州皇冠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经核实,该不合格产品标识生产企业与被抽样单位为同一家企业,属地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两个环节合并处置。于2018年9月14日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企业共生产410.4公斤,全部在网上进行销售。2018年9月18日,宿州皇冠食品有限公司发布了召回通知。

宿州市砀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8日对宿州皇冠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香辣金针菇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0元;2.罚款10000元。

排查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进行整改,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企业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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