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管理,确保电子印章使用合法合规、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电政函〔2019〕252号)《江苏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务办函〔2020〕5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一体化在线平台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所进行的电子印章制发、签章、验章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上线后,其它电子印章系统,不在一体化在线平台使用。 第四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电子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连云港市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的建设、运行保障及技术支持。 第二章 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 第六条 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为一体化在线平台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变更、签章和验章等服务。 第七条 市级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的市内互信互认服务、并依托江苏省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的跨省跨市互信互认服务。 第八条 市级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制作电子印章时按照规范向省级电子印章系统备案,由省级电子印章系统统一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备案。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建立印章备案信息共享机制,以满足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对印章备案信息的需要。 第九条 市级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采用具有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市级数字证书认证系统为全市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提供数字证书认证服务,并与省级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无缝对接,实现全省电子印章系统数字证书互信互认,并通过省平台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字证书互认互信平台,实现数字证书的互认互信。 各级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建行业电子印章系统,已建的行业电子印章系统,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逐步整合至市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 第十条 电子印章系统建设遵循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关于电子印章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和国家有关密码标准规范,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技术和产品,并遵循《江苏省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建设指南(试行)》及相关接口规范。 第十一条 市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提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使用。 第三章 电子印章申请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申请制作电子印章,应提供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印章全名、印章类型、实物印模等信息的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电子印章制作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制作电子印章实行扎口管理,市级部门(单位)指定处室负责申请制作电子印章,县区(功能板块)由行政审批局(政务办)扎口,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申请制作本地区部门(单位)电子印章。 第四章 电子印章制发 第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是市级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制发部门,使用市级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制作市级和县区政府、部门(单位)的电子印章。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的规格、式样等图像信息应当与实物印章印模保持一致。用于制作电子印章的实物公章印模由各使用单位统一归档和保存。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有效期应当与电子印章数字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数字证书到期前90日内,可通过原制发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印章续期。 第五章 电子印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实行统一制作、分级管理、全程监控、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制发部门负责电子印章制发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电子印章使用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子印章管理制度,严格用章审批手续和用章管理。 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使用部门(单位)根据不同使用场景,授权相关处室和责任人使用电子印章,授权要和使用场景关联。要指定专人作为电子印章应用系统管理员,将申领的集中式用章模式的电子印章导入应用系统,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分散式用章模式的电子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并参照实物印章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一体化平台使用电子印章时,用于审批类的电子印章,按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电子印章。用于证明类的电子印章,统一使用“连云港市电子证照查询专用章”。通过数据接口获取的数据和经过部门确认的数据,加盖“连云港市电子证照查询专用章”,视为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应当参照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应用系统具备电子印章日志备案、查询、统计等相关服务,并将电子印章日志信息备案至省级电子印章系统,为电子印章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日志支撑,实现电子印章相关行为事件可追溯。使用中如有分歧,可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申请溯源服务。 签章时应当记录签章日志,日志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江苏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接口规范》附录A日志备案接口相关字段。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印章因使用单位撤并、名称变更等停止使用时,应当书面通知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注销,同时将移动介质交回电子印章制发部门验收销毁。电子印章制发部门通过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等途径公示电子印章相关状态。 第二十四条 电子印章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定期更换电子印章用户密码口令。发生丢失、损坏或其它安全问题等失控情况,使用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在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中挂失,同时书面告知电子印章制发部门进行处理。电子印章制发部门通过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等途径公示电子印章相关状态。使用部门(单位)申请重新制作电子印章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凭据、证照等各类电子文档,应当按照电子档案相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六条 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应当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一体化在线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印章制发、制作和使用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及时修订。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