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7万多装的中央空调系统,说好是日立的,结果有的系统部件被换成了别的品牌,装的时候还不告诉我们,家里像装了鼓风机一样的,噪声很大,都睡不得觉。” 5月7日,家住长沙雨花区的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自中央空调安装后,故障不断,有漏水、噪声大、自动开机等问题,他多次联系安装方湖南舒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维修多次后依然未有改善,还得知有的系统部件不是日立的,让他十分气愤。 公司回应,有告知客户更换了部分设备品牌与数量,但无法拿出直接证据,哪方的责任目前不好认定。公司愿意对相关设备进行更换,并承担维修费用,另补偿客户4万元。消费者未接受。 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称,此次纠纷厂家已介入处理。 日立中央空调部分系统部件不是日立的,消费者怒了 李先生介绍,自己在长沙雨花区京武浪琴山有一套200多平的房子。2019年,新房装修,空调、地暖、新风以75000元的价格总包给了湖南舒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安装日立品牌的中央空调。 2021年年初入住后,李先生发现空调多次出现问题,有漏水、噪声大、自动开机等故障。“家里就像装了鼓风机一样,一开空调就有很大的噪音,严重影响休息;空调还无缘无故自动开机,每次出门都要把空调电源断掉。”李先生说。 李先生多次联系了公司进行维修,但情况依然未有改善。“联系了他们很多次,他们来维修就是塞点纸板,或者包水果的网状泡沫,总是修不好。后面他们日立湖南厂家的维修工人来看,说怎么装的不是日立的风机盘管,我们才发现有设备被偷梁换柱。”李先生说,合同约定安装7个日立牌风机盘管,但实际安装了6个特灵牌风机盘管。 “找他们协商了很多次,他们却把责任推给我们。我们是受害者,不知情,他们没有提前告知我们就换了部分设备,就是因为整个系统不配套才有这些故障。”李先生说,他认为受到消费欺诈,要求公司按照原合同对设备进行更换,并给予适当的赔偿。 分销商称有告知客户,日立厂家介入 5月7日,晨意帮忙记者与李先生来到湖南舒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告诉记者,设备更换有书面通知过客户,但因时间久远已找不到记录,安装完成后业主也通过了验收。“当时我们在现场有沟通过,我们不可能自己做主就给他换了。而且群里面有验收情况的一个记录,特灵也不是杂牌子,是美国的一个品牌。”李正说,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一直在积极进行沟通和处理,不会逃避责任。 李正称,目前公司提供的解决方案是,将涉及到的风机盘管更换为日立品牌的,并承担购买、安装新风盘及相关管道配件的费用,另向甲方支付补偿款共计40000元,该补偿款包括因更换风盘所需进行的甲方(李先生方,下同)室内吊顶改造的费用补偿、因甲方室内吊顶改造产生的甲方外出住宿的费用补偿在内。 对此方案,李先生表示不接受,他认为公司避重就轻,未明确风机盘管“掉包”的责任方,对于补偿费用也有异议。 晨意帮忙记者注意到,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提到,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在当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及处理意见,乙方需及时妥善处理;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产品符合本合同约定,但产品存在隐藏质量问题的,并不因甲方未提出异议而免除乙方责任。 在系统设备配置表中提到,设备采购过程中,设备有可能出现升级和型号变更情况,公司将提前书面通知客户。 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湘中办事处经理周先生称,此次纠纷厂家已介入。“那个公司属于我们的分销商,是代理商管辖,不是我们厂家直接管辖。公司给我们的反馈是在安装过程中和客户有过协商。我们也会调查落实当时实际销售的情况,也会督促分销商和客户协商。”周先生说。 一方说有告知更换但无证据,一方说未收到过告知,律师分析在该事件中,公司称有书面通知客户对部分设备进行了更换,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消费者说从未收到相关通知,部分设备被偷梁换柱。类似情况在法律中一般如何认定呢?对此,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进行了分析。 刘研说,首先,空调安装有隐蔽工程,消费者并不具备验收基本能力,确认其中设备的型号规格等。 第二,作为商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的设备,若因实际安装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调试更换,必须要向消费者进行书面说明,并取得消费者同意,且不能降低产品的标准。 第三,商家在合同条款中若设定可以任意更换产品的条款,类似条款会排斥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商家必须要对类似排斥消费者权利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相应提示。若商家无法举证证明,所谓“口说无凭”,相应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合同效力。 第四,对于产生明显消费欺诈的行为,如明显“掉包”等,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增加赔偿,退一赔三。该退一赔三部分是涉及消费欺诈的产品及服务费用部分,不能扩大。 第二,作为商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的设备,若因实际安装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调试更换,必须要向消费者进行书面说明,并取得消费者同意,且不能降低产品的标准。 第三,商家在合同条款中若设定可以任意更换产品的条款,类似条款会排斥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商家必须要对类似排斥消费者权利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相应提示。若商家无法举证证明,所谓“口说无凭”,相应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四,对于产生明显消费欺诈的行为,如明显“掉包”等,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增加赔偿,退一赔三。该退一赔三部分是涉及消费欺诈的产品费用部分,不能扩大。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