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2070号(社会管理类 196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引进人才社保医保及公积金待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早在2008年,省委、省政府就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提出要实行政府投保高级专家医疗保险制度、采取多渠道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等措施。同时,大力实施“珠江人才计划”,除了科研工作经费外,明确入选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可享受税后100万住房补贴。今年,省委印发实施了《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推行人才优粤卡服务,并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人才可凭卡在社会保障、购房等方面与工作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实施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重点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广州、深圳等市也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人才服务保障政策体系,在解决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1994年我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在内的全体劳动者,均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005年10月实施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等对外国人参保的具体问题作了明确。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目前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上述人员在参加社会保险时,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编码规则执行,不因无大陆身份证而影响其参保权益。 根据人社厅发〔2011〕113号文规定,2011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对于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的工作时段能否补缴以及港澳台籍人员的社保补缴问题,国家暂无相关规定。 我省高度重视包括外籍知识分子在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制订工作,有关工作走在全国前列。2003年,我省《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3〕81号)就提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操作办法。2006年,原建设部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明确,“《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不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之内。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020-83132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