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了17名省部级干部,今年伊始,又将胡长清送上了断头台,将成克杰送上了审判台……对腐败的高层干部动了这样的大“手术”,在我国反腐败史上是少有的。它清楚地向世人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对腐败分子,不管是谁,不管他的级别多高,都决不手软,一查到底。广大人民有理由为党中央这样的反腐举措高兴。但是,笔者认为,对高层官员的反腐败问题仅仅只是个开始,离彻底清查还差得很远。 为什么? 如今对高层官员腐败问题的查处实际上只是在做“补课工作”。其实,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高层官员的腐败问题就已经存在,就已经是很触目惊心的了,因而邓小平同志不止一次指出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譬如,在谈到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时,他曾指出,“这个问题过去一直搞不通,可能是因为我们党的高级干部或他们的家庭陷进去的比较多,这个问题过去讲过多少次,讲了好几年,为什么成效不大,原因可能在党内,在高层……”“我们有些高级干部不仅自己搞特殊化,而且影响到自己的亲属和子女,把他们都带坏了”……过去,广大人民总是不满意社会对腐败分子“下不了手”、“处理不下去”、“手太软”。他们不满意什么?恐怕主要还是不满意对处理高层官员腐败问题“下不了手”、“处理不下去”、“手太软”。所以,我们当今所做的,只是前几年没有做够或是没有来得及做的,只是在做“补课工作”。 高层官员的腐败并非是我国的“特产”,而是一切国家通向现代化进程中的普遍特征。瑞典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冈纳·谬尔达尔在对南亚诸国进行了长达15年的实地考察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所遇到的普遍问题是“软政权化”和“分利集团化”。这种“软政权”有几大基本特征:缺乏立法与具体法律的遵守实施,对法律的解释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松弛性,各级公务员普遍不遵守交给他们的规章与指令,并且常常和他们本应管束其行为的有权势的人们与集团串通一气;社会成员之间常利用各自掌握的资源,在违法和抵制法规的基础上,为一己私利进行交换,亦即存在反法制的互利性;有着互诱性和积累效应,对包括下层阶级在内的各社会阶层有着很强的渗透性。像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这类高层官员就是这个“软政权化”的始作俑者,是“分利集团”的既得利益者。“上梁不正下梁歪”。目前中国的腐败问题之所以如此严重,就在于“高层腐败”对“下层阶级”的“很强的渗透性”,当今的中国之所以处于腐败的“高发期”、“多发期”,就是由“高层腐败”与“下层阶级”的“互诱性”和“积累效应”引起的。 如今被查处的腐败的高层干部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或是很小一部分)。这一结论并非笔者怀疑一切,实是为高层官员腐败的几个特点所致:(1)一般来说,高层干部官场经验丰富,搞腐败都比较隐蔽,而且位高权重,对部下握有“生杀大权”,一般人都不敢“碰”他们,所以当今被揭露出来的高层腐败分子肯定只是“一小部分”;(2)一般认为,在腐败现象中的“黑数”远比刑事犯罪中的“黑数”严重得多。根据公安部过去做的大规模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在抽样地区每年约有70%至80%的案件被漏立。”刑事犯罪案件的“黑数”是这样严重,腐败案件尤其是高层官员腐败案件中的“黑数”就更为突出了;(3)从高层官员腐败发生的时间来看并非是最近几年的事。成克杰违纪违法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至1997年,胡长清违纪违法时间是在1995年至1999年,李乘龙违纪违法时间是在1991年至1996年……这些时间说明了什么?说明高层官员腐败发生是很有“历史”的,过去没能揭露是因为我们没有认真查,现在下大力查处了,贪官的丑恶嘴脸就暴露出来了;(4)对目前曝光的高层官员腐败案件的查处进行反思,有很多案件是“纯属偶然”:胡长清案发于昆明“世博会”期间,作为带队团长的他的“失踪”(自己偷偷飞到广州与情人鬼混),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才被揪出来的;陈希同是被无锡的“案中案”牵出来的。谁能保证以后再也不会有这类“纯属偶然”事件的发生? 总之,我们不能因为在高层官员中有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这样的败类而别有用心地夸大“敌情”,但是也不能因为抓出了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这样的败类而沾沾自喜、万事大吉,而是要发扬“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的精神,继续贯彻小平同志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做全党的表率”的重要指示,将所有腐败了的高层官员都清除出党。(检察日报 邵道生)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