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对樊志财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有关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税务文书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处〔2024〕30号 樊志财:(纳税人识别号:230822********4910) 我局(所)于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3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桦南县阎家镇城子岭村1组107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车辆购置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存在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少缴车辆购置税12068.97元的问题。你取得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LFWSRXSJ8J1E55212的解放牌平头柴油半挂牵引汽车,不含税车价及价外费用应为336206.90元,应缴纳车辆购置税33620.69元,你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中该车辆价税合计为250000元,你自行申报该车辆价税合计为215517.24元,实纳税额21551.72元,应补缴车辆购置税12068.9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供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证实该车辆核定的计税价格为215517.24元,应纳税额为21551.72元,实纳税额为21551.72元。 证据2: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证实纳税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中该车辆价税合计为250000元。 证据3: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单——增值税机动车发票明细查询、哈尔滨路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给哈尔滨市佰亿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内容为哈尔滨路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票给哈尔滨市佰亿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价及价外费用为336206.90元,增值税额为53793.10元,价税合计为390000元。 证据4: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8年4月29日开具给哈尔滨路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证实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车辆开票给哈尔滨路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证据5: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提供的销货单位沈阳斐亚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非正常查询及增值税机动车发票数据查询。经查询,一是该张发票内容与纪委移交发票内容相符,二是通过核查沈阳斐亚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项发票情况,证实其未购进该车辆。 证据6:哈尔滨市佰亿货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2019年期间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内容为开具了18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未销售车辆给该纳税人。 证据7:哈尔滨路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此车辆是由哈尔滨路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销售给哈尔滨市佰亿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价格转售给该纳税人,证实纳税人购车车款价税合计39000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追缴你车辆购置税12068.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科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