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对樊志财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有关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税务文书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不罚〔2024〕15号 樊志财(纳税人识别号:230822********4910): 经我局(所)对你地址:黑龙江省桦南县阎家镇城子岭村1组107号 )检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车辆购置税情况,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存在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少缴车辆购置税12068.97元的问题。你取得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LFWSRXSJ8J1E55212的解放牌平头柴油半挂牵引汽车,不含税车价及价外费用应为336206.90元,应缴纳车辆购置税33620.69元,你自行申报该车辆价税合计为250000元,实纳税额21551.72元,应补缴车辆购置税12068.9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供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证实该车辆核定的计税价格为215517.24元,应纳税额为21551.72元,实纳税额为21551.72元。 证据2: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证实纳税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中该车辆价税合计为250000元。 证据3: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单——增值税机动车发票明细查询、哈尔滨路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给哈尔滨市佰亿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内容为哈尔滨路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票给哈尔滨市佰亿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价及价外费用为336206.90元,增值税额为53793.10元,价税合计为390000元。 证据4: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8年4月29日开具给哈尔滨路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证实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车辆开票给哈尔滨路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证据5: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提供的销货单位沈阳斐亚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非正常查询及增值税机动车发票数据查询。经查询,一是该张发票内容与纪委移交发票内容相符,二是通过核查沈阳斐亚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项发票情况,证实其未购进该车辆。 证据6:哈尔滨市佰亿货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2019年期间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内容为开具了18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未销售车辆给该纳税人。 证据7:哈尔滨路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此车辆是由哈尔滨路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销售给哈尔滨市佰亿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价格转售给该纳税人,证实纳税人购车车款价税合计390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