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2017年发生的北大毕业的中国留学生章莹颖在美国被害案,又有了新进展。2018年1月19号,美国联邦检察官向法庭提交了由联邦总检察长(司法部长)杰夫·塞申斯(Jeff Sessions)批准的量刑建议书,建议法庭判处犯罪嫌疑人布伦特 A.克里斯滕森死刑。 2017年10月13日大陪审团签发的起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布伦特 A.克里斯滕森犯下三宗罪,其中一宗为绑架致人死亡罪,另两宗为向FBI探员做虚假陈述。检察官认为一旦绑架致人死亡罪成立,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是正当的。 检方这一举动,很大程度上让这位物理学博士命悬一线。 美国是少有的还保留死刑的西方发达国家。当然,在美国并不是所有州都保留死刑。截至2016年5月,全美51个州级区划中(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有31个保留死刑。自1999年执行死刑人数达到巅峰(全年执行死刑98人)后,实际执行死刑的数量一致在下降。1976-2015年的40年间一共有1436名罪犯被执行,平均每年36人,2015年只执行了28人(以上数据来自王禄生《美国死刑数据下的真相》)。 可见虽然保留了死刑,美国整体上也坚持了“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这种严格的司法政策背景下,此次检方要求判处绑架杀害章莹颖的凶手死刑,也充分显示了本案嫌疑人的罪大恶极。除了严格的实体条件,美国法院也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上的要求,法官常常只有在陪审团建议适用死刑的情况下,法官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 在本案中检方按照刑事诉讼规则关于死刑适用的条款,提出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的法定基础:一方面在犯罪意图上克里斯滕森故意杀害被害人章莹颖。另一方面存在判处死刑的法定加重情节,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中导致人死亡,手段恶劣、残忍和不人道以及事先有犯罪计划等。检察官对这些法定条件的举证和证明都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以上法定情节外,检方还认为克里斯滕森具有以下非法定加重情节:一是对被害人及其家人、朋友和同事造成了莫大的伤害。二是被告人对其他人的生命和安全构成持续的严重威胁。三是被告人不认罪悔罪,毫无悔意。四是被告人还实施了其他暴力伤害行为。五是被害人是一个很弱小的人,容易受到攻击。言下之意是检方认为被告人攻击如此脆弱的人尤显恶性之深。六是被告人有妨碍侦查的行为。 这些非法定加重情节似乎表明,克里斯滕森是一个十分危险且无药可救的人。 从检方量刑建议的说明看,无论从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还是特殊预防功能角度讲,对嫌犯克里斯滕森判处死刑都是必要的和正当的。一旦法院接受检方建议,克里斯滕森将为其犯下的恶行承担责任,法律也以死刑的方式彻底剥夺他再次伤害他人的机会,这就是检察官试图伸张的正义! 附:检方寻求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的法律文书原文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 伊利诺斯州中区法院乌尔班纳郡分庭 美国联邦政府诉布伦特 A.克里斯滕森 (案号 17-CR-20037) 寻求死刑判决通知书 现美国伊利诺伊州中区联邦检察官约翰 E.柴尔德里斯和助理检察官尤金 L.米勒、布莱恩 D.弗里尔斯,代表美国联邦政府,依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93章第1节之规定,向伊利诺斯州中区法院和被告人布伦特 A.克利斯滕森提交本通知书。检方认为,依照《美国法典》第18编第228章3591节至3599节之规定,变更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201章第1节第1条,即绑架致人死亡罪),一旦成立,判处被告人死刑是合理正当的。故联邦政府在此寻求判处克里斯滕森滕森死刑。 联邦政府将以下列事实来证明以绑架致人死亡罪判处克里斯滕森滕森死刑是合理正当的: 一、犯罪意图因素 1.被告人故意杀害章莹颖(《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91章第1节第2条(A)); 2.被告故意使用酷刑伤害章莹颖身体并最终导致其死亡(《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91章第1节第2条(B)); 3.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参与者,被告人故意参与犯罪行为,预谋取人之命或者意图对被害人使用致命的暴力行为。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了章莹颖的死亡结果(《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91章第1节第2条(C)); 4.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参与者(比如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心态的参与者),被告人故意、明确地实施暴力行为,且明知其行为会对被害人的生命造成了严重的危险。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章莹颖的死亡结果(《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91章第1节第2条(D))。 二、法定加重情节 1.在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过程中致人死亡。死亡结果,或导致死亡的伤害,是在被告人实施、意图实施绑架或逃离犯罪现场时发生的(绑架罪规定在《美国法典》第18编,第1201章)。(《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92章第3节第1条); 2.恶劣、残暴、非人道的犯罪手段。被告以极其恶劣、残暴和非人道的手段实施了犯罪,对被害人章莹颖施以酷刑或其他严重的身体虐待。(《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92章第3节第6条)。 3.存在实质的犯罪计划和预谋。被告人是在做了杀害章莹颖的犯罪计划和预谋后,实施犯罪行为的。(《美国法典》第18编第228章第3592节第3条第9项)。 三、非法定加重情节 1.受害者影响证据。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章莹颖造成了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并造成了她的死亡,也给章莹颖的家人、朋友和同事造成了伤害。证明这些伤害的证据包括章莹颖的的个人状况以及她的死亡给家人、朋友和同事造成的影响。 2.被告人未来的危险性。被告人可能在将来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和安全构成持续和严重的威胁。这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证明:他对自己的暴力行为毫无悔意;他还存在其他严重暴力行为;他明确表示希望以杀手闻名的意愿;他声称还有其他受害者和以及她专业的反侦查能力。 3.毫无悔意。被告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的陈述表明,他对绑架杀害章莹颖的行为毫无悔意。 4.其他严重暴力行为。被告人实施了其他严重暴力行为,至少包括以下这起暴力行为:大约在2013年,被告人在伊利诺伊州中区闷死和强奸了M.D.(被害人)。 5.被害人的脆弱。由于被害人章莹颖身材娇小以及有限的英语沟通能力,她显得尤其脆弱。 6.妨碍侦查。被告人试图妨碍侦查,至少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向侦查人员做虚假陈述;损毁或者隐藏了被害人的遗物;清理了犯罪现场。 提交日期:2018年1月19日 提交人:约翰 E.柴尔德里斯(联邦检察官) 尤金 L.米勒(联邦助理检察官) Eugene L. Miller, Bar No. IL 6209521 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 201 S. Vine St., Suite 226 Urbana, IL 61802 Phone: 217-373-5875 Fax: 217-373-5891 eugene.miller@usdoj.gov 布莱恩 D.弗里尔斯(联邦助理检察官) Bryan D. Freres, Bar No. IL 6294791 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 201 S. Vine Street, Suite 226 Urbana, IL 61802 Telephone: 217-373-5875 Fax: 217-373-5891 bryan.freres@usdoj.gov 文书送达 本人证明2018年1月9日,本人通过案件管理/电子卷宗系统将上述文件提交给了法院的书记员。上述文件将通过案件管理/电子卷宗系统分发给被告人的辩护人Robert Tucker, George Taseff以及Elisabeth Pollock. 布莱恩 D.弗里尔斯(联邦助理检察官) Bryan D. Freres, Bar No. IL 6294791 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 201 S. Vine Street, Suite 226 Urbana, IL 61802 Telephone: 217-373-5875 Fax: 217-373-5891 bryan.freres@usdoj.gov (责任编辑:) |